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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合规案例系列之2:伪造内容真实的文件以及使用形式上真实但明知内容虚假的文件均构成欺诈

来源: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案情摘要

  本案发生在世界银行集团(世行)融资的印度共和国结核病控制项目一期与二期(一期项目与二期项目),由印度共和国政府(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IDA,世行附属机构之一)签订的《发展信贷协议》提供资金。一期项目于2006年3月关闭,旨在通过加强化疗治疗方案来治愈和控制结核病。二期项目于2012年9月结束,旨在通过识别和治疗“服务不足”人群中未发现的病例以及支持儿科病例的治疗来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

  本案被告方于2000年6月和2007年8月分别就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投标提交了投标书。2000年12月,被告方被授予一期项目项下的一份合同;2008年3月,被告方又被授予二期项目项下的若干合同。被告方被授予的合同总价值约为490万美元。

  世界银行廉政署(INT)经调查后指控被告方涉嫌欺诈行为,因被告方为支持其在上述两期项目下的投标而故意或者不计后果地提交了至少18份伪造或其他欺骗性的履约证书和订单。

  争议焦点

  INT的指控

  INT声称,被告方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通过故意或不计后果地提交至少18份伪造或或其他欺骗性的履约证书和订单从事欺诈行为,以支持其在上述项目下的投标活动。具体来说,INT指称被告方在一期项目投标中提交了至少5份伪造的履约证书和8份伪造的订单;而在二期项目投标中提交了至少3份是伪造的以及2份以其他欺骗性的履约证书。INT主要依赖于以下断言:

被告方的投标书包括至少16份履约证书和订单,这些证书和订单显示出欺诈的实际迹象,其真实性被其声称的签发人否认,以及另外两份履约证书的使用是欺诈性的。

以系统和重复的方式使用伪造和其他具有误导性的文件,并随后极力隐瞒,表明被告方故意从事欺诈行为,或者,被告方在使用未经核实的文件时至少鲁莽行事。

被告方提交这些文件是为了影响采购程序,因为这两个项目的投标邀请函都要求提供有关每个投标人对类似药品和疫苗的制造、营销和供应经验的证据。

被告方的行为对借款人造成损害,影响采购当局根据虚假信息向被告方授予合同,结果是借款人向一家多次从事欺诈行为的公司授予了供应关键抗结核药物的合同。

  被告方的抗辩

  被告方并不否认其可能提交了伪造或不准确的文件,但辩称不应对任何可制裁行为负责。关于可追溯到2000年的一期项目投标,被告方辩称,根据世行制裁程序,这些指控是有时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passage of time),INT证据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并限制了被告方对指控进行抗辩的能力。关于二期项目,被告方不承认其使用了任何虚假或不准确的证书。被告方进一步声称:

INT未能证明被告方的任何虚假陈述。被告方实际上与一些文件签发人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即使某些文件是伪造的,也没有证据表明是被告方伪造了这些文件;而且,INT用来质疑文件真实性的一些证人是不可靠的。

被告方无欺诈的必要性或意图。因为文件所载的内容是真实的,被告方可以在任何时候获得真实的文件;直接负责有关投标工作的员工不理解提交未经核实的文件的影响或后果;以及伪造文件的行为是在投标之前由初级工作人员在管理层不知情或无管理层指令的情况下进行的。

没有对借款人造成损害,因为被告方实际上提供了最低的价格;交付的产品质量良好;评标是也是严格根据世界银行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制裁委员会的观点

  制裁委员会必须作为一个基本问题来处理被告方对与其在一期项目项下行为有关指控的管辖权的质疑。被告方辩称,根据制裁程序,受到十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制裁程序第4.01(d)一节规定,对根据银行的采购或顾问指南提出的案件,如果制裁程序涉及“与合同相关的可制裁行为,且该合同的执行在指控状及证据(SAE)提交给评估与资格暂停官(EO)之日前十(10)年以上完成”,则应结束制裁程序。在本案中,SAE于2010年3月1日已提交给EO。因此,如果被告方在2000年3月1日之前完成了其一期合同的执行,则对被告方的指控将受时效限制。记录显示,被告方于2000年12月签署了一期项目合同——因此,是在2000年3月1日之后才开始执行一期姓名合同,更不用说完成了。因此,制裁委员会认定SAE是在一期和二期项目的法定时效内提交的。

  考虑到双方就所涉16份据称欺诈的文件中的每一份提出的详细争议和证据,制裁委员会认为,记录显示,被告方更有可能对其在项目投标中提交的八份履约证书和八份订单作出虚假陈述。

  首先,记录中载有有关16份文件中的8个签发人代表的口头陈述和/或书面证明,说明这些文件含有虚假信息和/或签名。该记录还显示了伪造的间接证据,包括从不同来源签发的文件中的雷同表述和类似签名;缺少签发人的公章、正确的信头或标准参考号的文件;以及某些文件中无法解释的不一致之处,例如两个签发人成立之前的证书,以及一份金额超过签发人当时总营业额的订单。

  上述证据使INT得以履行最初的举证责任,被告方没有充分反驳虚假陈述的证据。被告方在答复及听证会中承认,其一期项目投标书中可能含有伪造或不准确的文件。它没有就16份文件中的5份提出反证或辩驳,据称这些文件来自同一个签发人且是为一期项目投标而提交的。关于二期项目提交的履约证书中的一份,INT声称是16份伪造文件之一,被告方指出,在该案中,签发人已经正式其签发了有关证书。因为发行人也证明了被告方是以“虚假的借口”获得证书,并声明证书中的信息是虚假的。但是在案证据支持一项发现,即使证书本身不是伪造的,被申请人使用这一证书也是一种虚假陈述。关于其余有争议的文件,被申请人试图通过证明被申请人事实上与这些文件签发人有真实业务往来反驳INT的伪造证据。制裁委员会拒绝接受这样的抗辩,即只要所称履约的实质和与所称签发人的往来是真实的,履约证书就不能被视为虚假或捏造的,而不论其来源或签名为何。

  制裁结果

  综合考虑到完整的在案证据及所有量刑考量因素,制裁委员会对被告方施以三(3)年的附条件禁止制裁,同时通知其他《联合适用制裁决定协议》的缔约方施以同等期限的联合制裁。

  总结

  在投标中提交虚假的信息或伪造、变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构成欺诈行为。

  本案中,制裁委员会确立了一个新的观点,即对于文件欺诈行为的认定,形式与实质并重。如果文件在形式上是伪造的(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即便其所载内容是真实,不妨碍欺诈的认定。此外,如果文件在形式上是真实的(确系授权签发人签发),但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内容是虚假的(无论行为人如何获得此类文件),仍然进行使用(如在投标中提交给招标人),也是一种不实陈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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